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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 51345-2018

 二維碼 5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effect

GB/T 51345-2018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26日
實施日期:2019年08月0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18年 第343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 51345-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12月26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研究編制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6]12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評價內容;5.評價方法。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設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建設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36號德勝凱旋大廈A座,郵編: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設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北京建筑大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水務管理辦公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浙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王文亮、章林偉、李俊奇、陳瑋、徐慧緯、李成江、陳永、舒玉芬、溫禾、白偉嵐、車伍、楊正、宮永偉、張偉、任心欣、馬洪濤、任希巖、王家卓、趙鋰、趙冬泉、俞露、高偉、胡應均、趙曄、沈云峰、趙楊、王建龍、王思思、毛坤、杜曉麗、劉緒為、王國玉、盛況、呂永鵬、陳嫣、孔祥娟、梁勇、程江。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任南琪、侯立安、夏軍、鄭克白、隋軍、劉翔、張曉昕、劉家宏、劉海龍、佟慶遠。

1 總則

1.0.1 海綿城市是在城市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綠色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推進城市基礎建設的系統性,有利于將城市建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命共同體。為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質量、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擴大優質生態產品供給、增強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規范海綿城市建設效果的評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海綿城市建設效果的評價。

1.0.3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應遵循海綿城市建設的宗旨,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格局,維系生態本底的滲透、滯蓄、蒸發(騰)、徑流等水文特征,保護和恢復降雨徑流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

1.0.4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應遵循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路線與方法,目標與問題導向相結合,按照“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理念系統謀劃,因地制宜,灰色設施和綠色設施相結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方法綜合施策。

1.0.5 海綿城市建設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海綿城市 sponge city
    通過城市規劃、建設的管控,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統籌協調水量與水質、生態與安全、分布與集中、綠色與灰色、景觀與功能、岸上與岸下、地上與地下等關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使城市能夠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抵御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有利于達到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城市水資源、改善城市水環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復興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標。

2.1.2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2.1.3 海綿效應 sponge effect
    海綿城市建設實現的自然水文特征維系和修復效果。

2.1.4 排水分區 catchment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徑流雨水的集水或匯水范圍。

2.1.5 溢流排水口 overflow outlet
    超過設施的體積控制能力,使降雨徑流通過滲、滯、蓄等耦合效應達到飽和后溢流排放的附屬構筑物。

2.1.6 綠色設施 green infrastructure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降雨徑流的設施。

2.1.7 灰色設施 gray infrastructure
    傳統的較高能耗的工程化排水設施。

2.1.8 硬化地面率 impervious surface ratio
    除屋面外,不具有透水性能的地面面積與地面總面積的比值。

2.1.9 城市水體 urban water body
    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體。

2.2 符號

2.2.1 設施徑流體積控制規模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計算
    A——有效滲透面積;
    J——水力坡度;
    K——土壤或人工介質的飽和滲透系數;
    Td——設計排空時間;
    tp——降雨過程中的排放歷時;
    ts——降雨過程中的入滲歷時;
    Ved——延時調節設施的徑流體積控制規模;
    Vin——滲透、滲濾及滯蓄設施的徑流體積控制規模;
    Vs——設施有效滯蓄容積;
    Wed——延時調節設施降雨過程中的排放量;
    Win——滲透與滲濾設施降雨過程中的入滲量;
    α——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徑流系數。

2.2.2 地下水埋深變化趨勢計算
    △h1——海綿城市建設前建成區地下水(潛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h2——海綿城市建設后建成區地下水(潛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2.2.3 城市熱島效應緩解
    △T1——海綿城市建設前建成區與郊區日平均氣溫的差值;
    △T2——海綿城市建成后建成區與郊區日平均氣溫的差值。

3 基本規定

3.0.1 海綿城市建設的評價應以城市建成區為評價對象,對建成區范圍內的源頭減排項目、排水分區及建成區整體的海綿效應進行評價。

3.0.2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的結果應為按排水分區為單元進行統計,達到本標準要求的城市建成區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比例。

3.0.3 海綿城市建設的評價內容由考核內容和考查內容組成,達到本標準要求的城市建成區應滿足所有考核內容的要求,考查內容應進行評價但結論不影響評價結果的判定。

3.0.4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應對典型項目、管網、城市水體等進行監測,以不少于1年的連續監測數據為基礎,結合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和模型模擬進行綜合評價。

3.0.5 對源頭減排項目實施有效性的評價,應根據建設目標、技術措施等,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項目進行監測評價。每類典型項目應選擇1個~2個監測項目,對接入市政管網、水體的溢流排水口或檢查井處的排放水量、水質進行監測。

4 評價內容

4.0.1 海綿城市建設效果應從項目建設與實施的有效性、能否實現海綿效應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內容與要求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4.0.2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內容與要求中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徑流體積控制、源頭減排項目實施有效性、路面積水控制與內澇防治、城市水體環境質量、自然生態格局管控與水體生態性岸線保護應為考核內容,地下水埋深變化趨勢、城市熱島效應緩解應為考査內容。

5 評價方法

5.1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徑流體積控制

5.1.1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徑流體積控制應采用設施徑流體積控制規模核算、監測、模型模擬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

5.1.2 設施徑流體積控制規模核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依據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所對應的設計降雨量及匯水面積,采用“容積法”計算得到滲透、滯蓄、凈化設施所需控制的徑流體積,現場實際檢查各項設施的徑流體積控制規模應達到設計要求;
    2 滲透、滲濾及滯蓄設施的徑流體積控制規模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Vin=Vs+Win        (5.1.2-1)

Win=KJAts         (5.1.2-2)

        式中:Vin——滲透、滲濾及滯蓄設施的徑流體積控制規模(m3);
            Vs——設施有效滯蓄容積(m3);
            Win——滲透與滲濾設施降雨過程中的入滲量(m3);
            K——土壤或人工介質的飽和滲透系數(m/h);根據設施滯蓄空間的有效蓄水深度和設計排空時間計算確定,由土壤類型或人工介質構成決定,不同類型土壤的滲透系數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的規定取值;
            J——水力坡度,一般取1;
            A——有效滲透面積(m2);
            ts——降雨過程中的入滲歷時(h),為當地多年平均場降雨歷時,資料缺乏時,可根據平均場降雨歷時特點取2h~12h。
    3 延時調節設施的徑流體積控制規模按下列公式計算:

Ved=Vs+Wed        (5.1.2-3)

Wed=(Vs/Td)tp        (5.1.2-4)

        式中:Ved——延時調節設施的徑流體積控制規模(m3);
            Wed——延時調節設施降雨過程中的排放量(m3);
            Td——設計排空時間(h),根據設計懸浮物(SS)去除能力所需停留時間確定;
            tp——降雨過程中的排放歷時(h),為當地多年平均場降雨歷時,資料缺乏時,可根據平均場降雨歷時特點取2h~12h。

5.1.3 項目實際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現場檢查各項設施實際的徑流體積控制規模,核算其所對應控制的降雨量,通過查閱“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與設計降雨量關系曲線圖”得到實際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2 應將各設施、無設施控制的各下墊面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按包括設施自身面積在內的設施匯水面積、無設施控制的下墊面的占地面積加權平均,得到項目實際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3 對無設施控制的不透水下墊面,其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為0;
    4 對無設施控制的透水下墊面,應按設計降雨量為其初損后損值(即植物截留、洼蓄量、降雨過程中入滲量之和)獲取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或按下式估算其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α=(1- )×100%        (5.1.3)

        式中:α——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徑流系數。

5.1.4 監測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進行評價:
    1 應現場檢查各設施通過“滲、滯、蓄、凈、用”達到徑流體積控制的設計要求后溢流排放的效果;
    2 在監測項目接入市政管網的溢流排水口或檢查井處,應連續自動監測至少1年,獲得“時間-流量”序列監測數據;
    3 應篩選至少2場降雨量與項目設計降雨量下浮不超過10%,且與前一場降雨的降雨間隔大于設施設計排空時間的實際降雨,接入市政管網的溢流排水口或檢查井處無排泄流量,或排泄流量應為經設施滲濾、沉淀等凈化處理后的排泄流量,可判定項目達到設計要求。

5.1.5 排水分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模型模擬法進行評價,模擬計算排水分區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2 模型應具有下墊面產匯流、管道匯流、源頭減排設施等模擬功能;
    3 模型建模應具有源頭減排設施參數、管網拓撲與管渠缺陷、下墊面、地形,以及至少近10年的步長為1min或5min或1h的連續降雨監測數據;
    4 模型參數的率定與驗證,應選擇至少1個典型的排水,在市政管網末端排放口及上游關鍵節點處設置流量計,與分區內的監測項目同步進行連續自動監測,獲取至少1年的市政管網排放口“時間-流量”或泵站前池“時間-水位”序列監測數據。各篩選至少2場最大1h降雨量接近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標準的降雨下的監測數據分別進行模型參數率定和驗證。模型參數率定與驗證的納什(Nash-Sutcliffe)效率系數不得小于0.5。

5.1.6 應將城市建成區擬評價區域各排水分區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按各排水分區的面積加權平均,得到城市建成區擬評價區域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5.2 源頭減排項目實施有效性

5.2.1 建筑小區項目實施有效性評價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徑流體積控制應按本標準第5.1節的規定進行評價。
    2 徑流污染控制應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查看設施的設計構造、徑流控制體積、排空時間、運行工況、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證設施懸浮物(SS)去除能力達到設計要求。設施設計排空時間不得超過植物的耐淹時間。對于除砂、去油污等專用設施,其水質處理能力等應達到設計要求。新建項目的全部不透水下墊面宜有徑流污染控制設施,改擴建項目有徑流污染控制設施的不透水下墊面面積與不透水下墊面總面積的比值不宜小于60%。
    3 徑流峰值控制應采用設計施工、模型模擬評估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
    4 硬化地面率應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

5.2.2 道路、停車場及廣場項目實施有效性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對應的徑流體積控制應按本標準第5.1節的規定進行評價;
    2 徑流污染、徑流峰值控制應按本標準第5.2.1條的規定進行評價;
    3 道路排水行泄功能應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

5.2.3 公園與防護綠地項目實施有效性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對應的徑流體積控制應按本標準第5.1節的規定進行評價;
    2 公園與防護綠地控制周邊區域降雨徑流應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設施匯水面積、設施規模應達到設計要求。

5.3 路面積水控制與內澇防治

5.3.1 灰色設施和綠色設施的銜接應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

5.3.2 路面積水控制應采用設計施工資料和攝像監測資料查閱的方法進行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查閱設計施工資料,城市重要易澇點的道路邊溝和低洼處排水的設計徑流水深不應大于15cm;
    2 應篩選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規定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標準的降雨,分析該降雨下的攝像監測資料,城市重要易澇點的道路邊溝和低洼處的徑流水深不應大于15cm,且雨后退水時間不應大于30min。

5.3.3 內澇防治應采用攝像監測資料查閱、現場觀測與模型模擬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模型應具有下墊面產匯流、管道匯流、地面漫流、河湖水系等模擬功能;
    2 模型建模應具有管網拓撲與管渠缺陷、下墊面、地形,以及重要易澇點積水監測數據和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的最小時間段為5min總歷時為1440min的設計雨型數據;
    3 模型參數的率定與驗證,應選擇至少1個典型的排水分區,在重要易澇點設置攝像等監測設備,在市政管網末端排放口及上游關鍵節點處設置流量計,與分區內的監測項目同步進行連續自動監測,獲取至少1年的重要易澇點積水范圍、積水深度、退水時間攝像監測資料分析數據,及市政管網排放口“時間-流量”或泵站前池“時間-水位”序列監測數據;應各篩選至少2場最大lh降雨量不低于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標準的降雨下的監測數據分別進行模型參數率定和驗證;模型參數率定與驗證的納什(Nash-Sutcliffe)效率系數不得小于0.5;
    4 模擬分析對應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標準的設計暴雨下的地面積水范圍、積水深度和退水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與《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 51222的規定;
    5 查閱至少近1年的實際暴雨下的攝像監測資料,當實際暴雨的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標準時,分析重要易澇點的積水范圍、積水深度、退水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與《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 51222的規定。

5.4 城市水體環境質量

5.4.1 灰色設施和綠色設施的銜接應采用設計施工資料查閱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

5.4.2 旱天污水、廢水直排控制應采用現場檢查的方法進行評價,市政管網排放口旱天應無污水、廢水直排現象。

5.4.3 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應采用資料查閱、監測、模型模擬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查閱項目設計施工資料并現場檢查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實施情況;
    2 應監測溢流污染處理設施的懸浮物(SS)排放濃度,且每次出水取樣應至少1次;
    3 年溢流體積控制率應采用模型模擬或實測的方法進行評價,模型應具有下墊面產匯流、管道匯流、源頭減排設施等模擬功能,模型建模應具有源頭減排設施參數、管網拓撲與管渠缺陷、截流干管和污水處理廠運行工況、下墊面、地形,以及至少近10年的步長為1min或5min或1h的連續降雨監測數據;采用實測的方法進行評價時,應至少具有近10年的各溢流排放口“時間-流量”序列監測數據;
    4 模型參數率定與驗證應按本標準第5.1.5條的規定進行,應各篩選至少2場最大1h降雨量接近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標準的降雨下的溢流排放口“時間-流量”序列監測數據分別進行模型參數率定和驗證。應模擬或根據實測數據計算混接改造、截流、調蓄、處理等措施實施前后各溢流排放口至少近10年每年的溢流體積。

5.4.4 水體黑臭及水質監測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質評價指標的檢測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水質標準檢驗方法》CJ/T 51的規定。
    2 應沿水體每200m~600m間距設置監測點,存在上游來水的河流水系,應在上游和下游斷面設置監測點,且每個水體的監測點不應少于3個。采樣點應設置于水面下0.5m處,當水深不足0.5m時,應設置在水深的1/2處。
    3 每1周~2周取樣應至少1次,且降雨量等級不低于中雨的降雨結束后ld內應至少取樣1次,連續測定1年;或在枯水期、豐水期應各至少連續監測40d,每天取樣1次。
    4 各監測點、各水質指標的月平均值應符合本標準表4.0.1中對應指標的規定。

5.5 自然生態格局管控與水體生態性岸線保護

5.5.1 自然生態格局管控應采用資料查閱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查閱城市總體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城市藍線綠線保護辦法等制度文件,以及城市開發建設前及現狀的高分辨率遙感影像圖;
    2 應現場檢查自然山水格局、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區和濕地、林地、草地等生態敏感區及藍線綠線管控范圍;
    3 城市開發建設前后天然水域總面積不宜減少,自然山水格局與自然地形地貌形成的排水分區不得改變,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區和濕地等生態敏感區不應被侵占;或應達到相關規劃的管控要求。

5.5.2 水體生態性岸線保護的評價,應查閱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水體項目的設計施工資料,明確生態性岸線的長度與占比。應現場檢查生態性岸線實施情況。

5.6 地下水埋深變化趨勢

5.6.1 應監測城市建成區地下水(潛水)水位變化情況,海綿城市建設前的監測數據應至少為近5年的地下水(潛水)水位,海綿城市建設后的監測數據應至少為1年的地下水(潛水)水位。

5.6.2 地下水(潛水)水位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監測工程技術規范》GB/T 51040的規定。

5.6.3 應將海綿城市建設前建成區地下水(潛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h1與建設后建成區地下水(潛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h2進行比較,△h2應小于△h1;或海綿城市建設后建成區地下水(潛水)水位應上升。

5.6.4 當海綿城市建設后監測資料年數只有1年時,獲取該年前1年與該年地下水(潛水)水位的差值△h3,與△h1比較,△h3應小于△h1,或海綿城市建設后建成區地下水(潛水)水位應上升。

5.7 城市熱島效應緩解

5.7.1 應監測城市建成區內與周邊郊區的氣溫變化情況,氣溫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面氣象觀測規范 空氣溫度和濕度》GB/T 35226的規定。

5.7.2 海綿城市建設前的監測數據應至少為近5年的6月~9月日平均氣溫,海綿城市建設后的監測數據應至少為1年的6月~9月日平均氣溫。

5.7.3 應將海綿城市建設前建成區與郊區日平均氣溫的差值△T1與建成后建成區與郊區日平均氣溫的差值△T2進行比較,△T2應小于△T1。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
    2 《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
    3 《地下水監測工程技術規范》GB/T 51040
    4 《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 51222
    5 《地面氣象觀測規范 空氣溫度和濕度》GB/T 35226
    6 《城鎮污水水質標準檢驗方法》CJ/T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

GB/T 51345-2018

條文說明

編制說明

    《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 51345-2018,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8年12月26日以第343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標準編制過程中,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充分結合我國海綿城市建設現狀和“水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等研究成果,確定了海綿城市建設的評價體系。
    為便于廣大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夠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1 總則

1.0.1 海綿城市建設是新時代城市轉型發展的需要,能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綠色發展,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城市發展方式轉型,提升城市基礎建設的系統性。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海綿城市建設評價體系,制定并實施統一、規范的評價標準,對積極引導海綿城市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0.2 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1.0.3 傳統城市開發建設模式,由于不透水下墊面的過度增長和依賴管網進行排水的單一做法,破壞了水的自然循環路徑,使水文特征發生變化,對城市水生態、水環境、水資源等造成巨大影響,放大了災害風險。通過海綿城市建設,在維系山水林田湖草生態格局的基礎上,強化降雨徑流管控,最大限度維持城市開發前后水文特征不變,修復水生態、保護水環境、涵養水資源、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

1.0.4 傳統做法過度依靠管網進行排水,使城市下墊面對降雨徑流的滲透、滯蓄和凈化功能喪失,自然的“海綿體”功能消失。
    海綿城市建設改變了傳統的技術路線和方法,技術路線由傳統的“末端治理”轉為“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管控方法由傳統的“快排”轉為“滲、滯、蓄、凈、用、排”,充分恢復下墊面的“海綿體”功能,發揮綠色設施與灰色設施的綜合效益,既能緩解生態、環境、資源的壓力,又能降低工程造價和運維成本。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海綿城市是解決城市涉水問題的系統治理的理念,核心內容是現代城市雨洪管理,旨在通過對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的全過程管理,對城市降雨徑流進行有效管控,通過“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措施實現體積控制、流量控制、污染物控制等多重目標,從而緩解城市內澇、控制徑流污染、改善水環境和水生態,為實現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提供重要支撐。

2.1.2 自然下墊面通過滲透、滯蓄、凈化等功能對降雨徑流起到控制作用,即自然下墊面作為重要的海綿體,具有海綿效應,像海綿一樣具有吸水、蓄水、滲水、凈水、釋水的功能。通過模擬自然建造的人工下墊面和設施也可實現該功能,是重要的人工海綿體。
    地球系統中的水文循環主要包含降水、蒸散發、徑流等過程,在城市區域空間尺度,水文循環過程主要反映在降水與徑流。傳統城市開發建設模式,由于下墊面的過度硬化,導致降雨徑流特征發生變化,破壞了水的循環路徑,對城市水生態、水環境、水資源等造成巨大影響,也放大了災害風險。城市開發建設對水文循環過程的影響主要在于徑流,海綿城市建設的目的就是要在城市建設區域空間內保護和恢復自然的水文特征,其實質是恢復自然降雨徑流狀態,其核心在于控制徑流。
    在自然狀態下,大到暴雨時(小概率降雨事件)易形成地面徑流;而在中小降雨時(大概率降雨事件)較少形成大量的地面徑流,主要是通過自然下墊面入滲、滯蓄等作用對降雨徑流進行控制。因此,首先應控制大概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中小降雨事件發生的概率高,累計降雨量占年降雨總量的比例大,帶來大概率的降雨徑流峰值流量沖擊負荷和全年主要的污染負荷。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反映了自然與人工海綿體在未達到飽和狀態下控制降雨徑流的程度,能體現對大量中小降雨事件的控制水平,對維系生態本底的水文特征,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依據多年降雨資料,可導出降雨徑流總量控制率與降雨量的對應關系,依此可確定設計降雨量,作為降雨徑流控制設施規模設計的關鍵參數。
    根據多年(不少于30年)24h降水資料,扣除小于等于2mm的降雨量數據和全部降雪數據,以24h降雨量作為1次降雨事件,繪制各地的場降雨事件與降雨量關系曲線(參照圖1),橫坐標為多年(不少于30年)降雨事件(按24h降雨量由小到大排序)的累計數,縱坐標為相應降雨事件的降雨量。

    根據該曲線可求得年徑流總量控制率α所對應的設計降雨量H,其中:

α=(C1+C2)/(C1+C2+C3)

    根據圖1曲線,可導出系列年徑流總量控制率α與設計降雨量H的關系曲線(參照圖2)。

    根據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所對應的設計降雨量,以及項目控制區面積,計算得到需控制的徑流體積,以此作為徑流控制設施的設計規模。

2.1.3 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充分發揮海綿體所具有的降雨徑流體積、水質、峰值、頻率(歷時)的控制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護和修復自然下墊面本底的水文特征,從而實現積水與內澇防治、污染控制等目標。

2.1.4 基于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布局,通過地面或管渠匯流路徑確定的排水管渠、調蓄設施、城市水體等的集水或匯水范圍即為排水分區,在排水分區基礎上可進一步劃分子排水分區(subcatchment)。
    主要以地形地貌或分水嶺確定的地面徑流雨水的集水或匯水區域也稱匯水分區或流域(watershed,basin)。

2.1.5 傳統做法依賴管道進行排水,跨越了海綿體,失去了應有的海綿效應,因此,應通過海綿體將降雨徑流進行滲、滯、蓄、凈過程,使海綿體達到飽和后自然溢流排放。
    本標準所指溢流排水口是指將超過海綿體控制能力的雨水排放至下游管網或水體的構筑物,與排放口加以區分,按照《給水排水工程基本術語標準》GB/T 50125的規定,排放口指將雨水或處理后的污水排放至水體的構筑物。

2.1.6 本標準定義的綠色設施特指綠色雨水基礎設施(green stormwater infrastructure),包括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塘等。

2.1.7 灰色設施包括鋼筋混凝土排水管渠、泵站等生產或運行耗能較高的排水工程設施。

2.1.9 本標準定義的城市水體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開發邊界內城市排水系統的各類受納水體,但不包括建筑小區內的水體。

3 基本規定

3.0.1 規定了海綿城市建設效果的評價對象和總體評價內容。城市建成區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海綿城市建設優先選擇城市積水內澇、水體污染等問題突出的區域,根據積水點、雨水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上溯,科學劃定排水分區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方案,落實對應工程項目,推進區域或流域整體治理,實現建成區整體“小雨不積水、大雨不內澇、水體不黑臭、熱島有緩解”的目標。故分別對建成區范圍內的源頭減排項目、排水分區及建成區整體的海綿效應進行評價。

3.0.2 規定了海綿城市建設效果的評價結果。城市建成區面積以《中國城市統計年鑒》評價年的數據為準。

3.0.3 規定了海綿城市建設評價結果的評判標準??己藘热莺涂疾閮热菰斠姳緲藴实?.0.2條的規定。海綿城市建設對于緩解地下水位下降與城市熱島效應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城市地下水位與熱島效應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短期監測難以較準確判定其變化趨勢,也難以將其和海綿城市建設和其他相關因素建立定量或定性的對應關系,故雖對地下水埋深變化趨勢和城市熱島效應進行評價,但評價結論不影響評價結果的判定。

3.0.4 規定了海綿城市建設評價的總體方法和條件。水文特征具有豐水年、平水年、枯水年三個典型特征年份,但水文變化是以年為一個周期,故本標準要求進行至少1年的連續監測,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延長監測時限。
    城市雨水工程基于統計學意義上的城市水文進行設計,實際降雨徑流水量、水質的隨機性與不確定性均很大,采用大量實際暴雨監測來評估工程設施的設計工況或標準是不現實的,故采用監測與模型模擬、設計施工資料查閱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對海綿城市建設效果進行綜合評價。

3.0.5 規定了源頭減排項目實施有效性評價中典型項目的選擇和監測要求。為了節約評價成本和時間,提高評估效率,選擇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項目進行監測評價,借此可以總結當地海綿城市建設的典型做法,亦為城市整體水環境和內澇等水文水力評估模型的參數率定與驗證提供數據支撐。實踐中,可進一步在監測項目內選擇對應匯水范圍明確、便于安裝監測設備的典型設施進行監測,為模型參數輸入等提供數據支撐。
    典型項目的類型主要包括建筑小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園與防護綠地。其中,所選建筑小區類監測項目指居住、商業和工業用地等用地類型的監測項目。
    典型項目與監測項目主要參照以下原則進行選擇:①位于同一個排水分區內;②對解決排水分區內的積水、徑流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等問題具有較顯著效果;③項目采用的技術措施和規模具有代表性;④管網資料齊全,對管渠缺陷進行檢測并完成修復工作。

4 評價內容

4.0.1 規定了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評價內容與評價要求。通過恢復自然水文特征,來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自然水文特征的評價主要從徑流體積、峰值流量、頻率、水質等四方面來進行,也是海綿城市建設評價的主要內容。
    1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徑流體積控制
        城市新建區指以新建項目為主的城市建設區域,新建區易在城市規劃、設計階段落實體積控制要求,故新建區以維系生態本底條件下的水文特征為原則確定徑流體積控制目標,不得低于“我國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分區圖(本標準圖4.0.1)”所在區域規定的下限值;城市改建區指以改擴建項目為主的城市建設區域,體積控制要求的落實程度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因項目而異,故改建區整體以解決城市積水和內澇、徑流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等問題為出發點,根據改擴建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徑流體積控制規模,有條件的改建區,在以問題為導向的基礎上,可參照新建區標準確定徑流體積控制目標,最大限度地維系生態本底條件下的水文特征。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可根據所在區域自然狀態下的降雨徑流系數確定,按本標準公式(5.1.3)計算。若當地水文資料不全,可根據本標準圖4.0.1確定當地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干旱少雨地區,自然滲透能力強,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盡可能取上限值;在多雨地區,地下水位高、滲透能力差,可取下限值。
    2 源頭減排項目實施有效性
        項目實施的有效性是支撐城市建成區整體建設成效的基礎,故本標準對建筑小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園與防護綠地建設項目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1) 建筑小區:建筑小區項目應充分結合地形地貌進行豎向設計,盡可能采用地面匯流方式組織降雨徑流,減少管網使用,或采取斷接排水管網等方式,實現“滲、滯、蓄、凈、用”的徑流控制過程,使降雨徑流在徑流體積、峰值流量、污染達到控制要求后溢流排入市政管網。
            實踐中,部分新建項目或改擴建項目由于空間和豎向條件不足、建設難度和成本較高等原因,難以達到“我國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分區圖(本標準圖4.0.1)”所在區域規定下限值,需要根據項目條件,經技術經濟分析綜合確定項目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針對此類情況,本標準提出達到相關規劃的管控要求時,也滿足本標準的評價要求,相關規劃主要包括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
            國內外大量研究和實踐表明,中小降雨徑流產生的徑流污染負荷較大。徑流污染變化的隨機性和復雜性較大,因此,徑流污染一般通過徑流體積進行控制。
            降雨徑流污染主要與大氣降塵、汽車尾氣、下墊面特征等有關,成分較為復雜,其中,懸浮物(SS)往往與其他污染物指標具有一定的相關性,故可用懸浮物(SS)作為徑流污染物控制指標。各城市可監測分析本地典型下墊面或用地類型條件下懸浮物(SS)與其他污染物指標的相關關系。
            徑流年懸浮物(SS)總量削減率與下墊面降雨徑流的懸浮物(SS)濃度本底值、初期沖刷(初期雨水)現象是否顯著、設施懸浮物(SS)濃度去除能力等相關。我國降雨徑流的懸浮物(SS)濃度普遍較高,且源頭下墊面的初期沖刷現象往往較管網末端明顯,初期雨水中攜帶的懸浮物(SS)可被源頭減排設施有效處理,故源頭減排設施對降雨徑流的年懸浮物(SS)總量削減率一般較高?!逗>d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中采用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與設施懸浮物(SS)去除率的乘積粗略計算年懸浮物(SS)總量削減率,該方法未考慮初期沖刷等因素對懸浮物(SS)總量削減率的影響,計算結果較實際往往偏小。各地可通過監測獲取場降雨事件條件下城市各類用地或不同下墊面的懸浮物(SS)濃度與徑流流量隨降雨量的變化曲線,估算不同降雨量下懸浮物(SS)的場降雨平均濃度(EMC),進而根據徑流體積控制設施的懸浮物(SS)濃度去除率,估算一定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下的年懸浮物(SS)總量削減率。
            美國多個州的年總懸浮物(TSS)總量削減率為80%~95%。綜合考慮我國徑流污染實際情況,在保證設施懸浮物(SS)去除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新建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低于“我國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分區圖(本標準圖4.0.1)”所在區域規定的下限值時,項目的年懸浮物(SS)總量削減率不小于70%;改擴建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條件,通過最大限度提高控制的不透水下墊面面積和相應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目標,可使項目的年懸浮物(SS)總量削減率不小于40%。實踐中,難以通過徑流體積控制徑流污染時,也可采用除砂、土工織物截污等物理處理方式控制徑流污染;為保證項目整體的徑流污染控制水平,應最大限度對項目內的所有不透水下墊面尤其是道路、停車場等徑流污染相對嚴重的不透水下墊面采取徑流污染控制措施。
            除氣候因素外,新建項目開發建設前水文特征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不透水下墊面面積、地形地貌、土壤特性等,上述資料缺乏或難以作為開發建設前水文特征分析的基準條件時,可按不透水下墊面面積占場地總面積的比值為5%作為開發建設前水文水力分析的基準值,地形地貌與土壤特性等也可根據相關資料或開發建設后條件做合理假定。
            一般情況下,二類居住用地的綠地率為30%~35%,建筑密度(屋面面積比)為35%~40%,硬化地面面積占比為25%~35%,故除屋面外的不透水硬化地面與地面總面積的比值為42%~54%,鼓勵將部分不透水硬化地面建設為可滲透地面,故本標準提出新建項目硬化地面率不宜超過40%。
        (2) 道路、停車場及廣場:由于硬質鋪裝較多,是快速形成降雨徑流,導致排水集中、內澇和徑流污染的重要區域。因此應通過海綿城市建設措施控制徑流體積、峰值流量和徑流污染,減輕對城市生態和環境的影響。對于新建項目,應采用物理、生態處理等多種方式控制道路、停車場及廣場降雨徑流,對于改擴建項目,可參照新建項目要求控制降雨徑流。
        (3) 公園與防護綠地:新建、改擴建公園與防護綠地項目的規劃設計,在不損害或降低綠地的休憩、應急避難等主體功能的基礎上,通過接納周邊客水,協同解決區域積水和洪澇、徑流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等問題,發揮公園與防護綠地的徑流控制、蓄洪滯洪等功能。實踐中,公園與防護綠地的規模、豎向條件、主體功能等差異較大,難以全面要求其接納周邊客水,故提出應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接納周邊區域降雨徑流。
    3 路面積水控制與內澇防治
        通過源頭減排能夠達到削減降雨徑流峰值流量和錯峰的效果,以緩解城市排水防澇壓力,同時利用山水林田湖草格局管控、豎向控制、超標降雨徑流控制系統構建的協同作用緩解內澇壓力。
        通過海綿城市建設、“灰綠結合”的措施手段,城市雨水排水及內澇防治工程系統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與《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 51222的規定,有效應對城市積水防澇問題。
    4 城市水體環境質量
        雨天徑流污染、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是城市水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通過海綿城市建設措施控制降雨徑流,一方面可以緩解徑流污染、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從源頭解決混接、合流管網雨污分流難的問題。
        黑臭水體治理的技術路線: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活水保質、長“制”久清,海綿城市建設在控制徑流污染與溢流污染、岸線生態修復與末端水質凈化、活水保質等方面都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灰綠結合”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和運維成本。
        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體積控制率指多年通過混接改造、截流、調蓄、處理等措施削減或收集處理的雨天溢流雨污水體積與總溢流體積的比值。其中,調蓄設施包括生物滯留設施、雨水塘、調蓄池等;處理設施指末端污水處理廠和溢流處理站,處理工藝包括“一級處理+消毒”、“一級處理+過濾+消毒”、“沉淀+人工濕地”以及污水處理廠全過程處理等。
        我國不同地區城市降雨特征、管網運行情況、受納水體水環境容量、溢流污染本底情況等差異較大,應經技術經濟分析后合理確定溢流污染控制標準。具體控制指標除年溢流體積控制率外,還可選擇年均溢流頻次和年污染物總量削減率作為控制指標。
        我國雨天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經驗和數據積累尚不足,本標準是在結合美國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經驗做法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國情,提出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指標和標準??刂浦笜思捌錁藴矢鶕w接納的污染物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并考慮是否便于評估和管理等因素進行確定,美國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系統的控制標準主要為年均溢流頻次或年溢流體積控制率、年總懸浮物(TSS)或生化需氧量(BOD)總量或濃度削減率,糞大腸桿菌、pH值、懸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溶解氧(DO)濃度排放限值等。美國多個州年均溢流頻次控制標準為1次~4次、年溢流體積控制率為80%~90%,美國費城市、波特蘭市的總懸浮物(TSS)排放濃度的月平均限值分別為25mg/L、30mg/L。我國南方某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年均溢流頻次控制標準為不超過15次、年溢流體積控制率約70%。
    5 自然生態格局管控與水體生態性岸線保護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水系規劃規范》GB 50513的規定,生態性岸線指為保護生態環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線或經過生態修復后具備自然特征的岸線。
        水體生態修復包括生態基流恢復、生物多樣性恢復及其生境營造等復雜的內容,生態性岸線作為城市排水系統末端重要的截污和水質凈化空間,是水體生態修復中的重要內容之一,故本標準提出對水體生態性岸線保護的評價要求。
    6 地下水埋深變化趨勢
        城市不透水鋪裝切斷了雨水入滲通道,雨水下滲量減少,地下水補給減少,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海綿城市建設可使徑流雨水充分回補地下或經處理后回補河道,維系河道基流。
    7 城市熱島效應緩解
        海綿城市建設通過增加可滲透地面與自然植被等徑流控制措施,修復自然水文循環,對緩解城市熱島效應有重要作用。

4.0.2 規定了海綿城市建設的考查內容與考核內容。海綿城市建設增加城市可滲透地面面積,增加地下水回補,可有效緩解部分城市存在的地下水位下降的問題。但地下水位的變化受到水文地質條件、氣候變化、人類活動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宜通過長期監測,對地下水(潛水)水位和水環境變化進行機理分析、綜合評價。
    城市熱島效應形成的主要因素包括城市硬化下墊面的增加與自然植被的減少、機動車尾氣排放等人類活動產生的熱排放、區域氣候變化的影響等。海綿城市建設引導在城市開發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自然植被,增加可滲透下墊面,可有效緩解城市熱島效應,但仍受到其他因素的綜合影響。

5 評價方法

5.1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徑流體積控制

5.1.2 滲透與滲濾設施的有效滯蓄容積Vs指頂部蓄水層的滯蓄容積,延時調節設施的有效滯蓄容積Vs指承擔徑流污染控制功能的底部調節空間的容積,調蓄水體、水池等滯蓄設施的有效滯蓄容積為儲存容積,不包括僅承擔峰值流量控制功能的調節容積。
    以沉淀作用為主去除懸浮物(SS)等污染物時,延時調節設施的設計排空時間根據保證懸浮物(SS)去除能力所需沉淀時間確定,資料缺乏時,可取40h,對于加油站、城市道路等重金屬污染較高的區域,設計排空時間可取72h;以滲濾作用為主去除懸浮物(SS)等污染物時,延時調節設施的設計排空時間參照生物滯留設施或砂濾池的設計排空時間確定。
    滲透系數應取決定設施滲滯能力的相應土壤層或人工介質層的滲透系數。

5.1.3 無設施控制的透水下墊面包括透水鋪裝、普通綠地等?!澳陱搅骺偭靠刂坡逝c設計降雨量關系曲線圖”可參照本標準第2.1.2條的條文說明進行繪制。徑流系數指年均外排總徑流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即年徑流系數,該數據缺乏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對不同下墊面類型的雨量徑流系數的規定進行取值。

5.1.4 監測項目根據本標準第3.0.5條確定。如遇特別枯水年、豐水年時,監測時限可適當延長1年。

5.1.5 監測項目根據本標準第3.0.5條確定。管渠缺陷指結構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管渠缺陷檢查可按現行行業標準 《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 68進行。

5.2 源頭減排項目實施有效性

5.2.1 降雨徑流污染隨場降雨事件變化的隨機性和復雜性較大,徑流污染主要通過徑流體積進行控制。采用大量監測的方法進行徑流污染控制效果評估,技術要求和評價成本較高,故在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徑流體積控制評價達標的基礎上,項目的徑流污染控制采用評估設施徑流污染控制能力和核查采取控制設施的不透水下墊面面積比例的方式進行評價,影響設施徑流污染控制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設計構造、徑流控制體積、排空時間、運行工況及植物配置。
    排空時間是影響設施污染物去除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雨水滲滯設施的設計排空時間通過權衡懸浮物(SS)去除效果、徑流體積控制效果、植物耐淹性能,并考慮蚊蠅滋生問題進行確定。實踐中,生物滯留設施的設計排空時間一般取12h,考慮設施運行過程中表層堵塞問題,表層種植土的飽和滲透系數需進行適當保守設計,保證設施運行初期實際排空時間不大于6h,并據此確定土壤類型或人工介質構成;砂濾池的設計排空時間一般取24h;延時調節設施的設計排空時間可取40h、72h,或根據生物滯留設施、砂濾池的設計排空時間確定。當實際排空時間大于設計排空時間時,需進行相應維護。
    源頭不透水下墊面的初期沖刷現象一般較為明顯,即控制初期降雨徑流可達到較高的徑流污染控制效率,國內外的研究和實踐表明,按一定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對應的設計降雨量進行設計的源頭減排設施,可高效收集初期降雨徑流中懸浮物(SS)總量的80%。在此基礎上,若設施的懸浮物(SS)去除能力達到85%~90%,則對于新建項目,當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到“我國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分區圖(本標準圖4.0.1)”所在區域規定的下限值時,至少可控制全部不透水下墊面上產生的占全年70%的懸浮物(SS)總量;對于改擴建項目,控制至少60%的不透水下墊面面積,并根據項目條件最大限度提高年徑流總量控制能力,也可實現不小于40%的年懸浮物(SS)總量削減目標。

5.3 路面積水控制與內澇防治

5.3.2 城市重要易澇點位置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公布2018年全國城市排水防澇安全和重要易澇點整治責任人名單的通知》(建城函[2018]40號),此外,各城市應通過現場調研和模型模擬相結合的方法動態確定新增易澇點。
    美國多個城市的排水設計手冊對道路積水深度及允許淹沒的路幅寬度均有設計要求,例如,丹佛市要求在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對應的設計暴雨下,城市主干道邊溝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保證道路雙向各有一條車道不積水,且道路雙向最大允許淹沒的路幅寬度均不超過兩條車道。參照美國丹佛等城市的設計要求,本標準提出重要易澇點的道路邊溝及低洼處的排水設計中,用于水力計算的設計徑流水深或水頭不大于15cm,并據此對實際暴雨下重要易澇點的積水情況進行評價。

5.3.3 監測項目根據本標準第3.0.5條確定。

5.4 城市水體環境質量

5.4.4 城市水體環境質量監測斷面、監測點、采樣點等參照現行行業標準《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495的相應規定。降雨量等級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降雨量等級》GB/T 28592確定。

5.5 自然生態格局管控與水體生態性岸線保護

5.5.2 新建、改建、擴建水體生態性岸線率為生態性岸線長度與除必要的生產岸線及防洪岸線長度外的水體岸線總長度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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