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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貴陽市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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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陽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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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資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大力推動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黔府發 〔2018〕10號)《貴州省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資金管理辦法》(黔財工〔2021〕88號)《關于印發<貴州省磷石膏綜合利用及磷化工綠色高質量發展路徑實施方案>的通知》(黔磷石膏利用辦〔2021〕4號)及財政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貴陽市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貴陽市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的獎補資金。

第二條 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按照科學合理、突出重點、獎補結合的原則,優化申報程序和承諾績效目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公開透明。

(二)堅持高質量發展。通過磷石膏建材應用獎補,提高項目應用積極性,推進磷石膏建材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各區(市、縣、開發區)相關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和補助辦法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資金由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共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申報、審核、調度和監督檢查,發布資金申報指南。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獎補標準

第五條資金的支持范圍及標準。

磷石膏建材制品推廣應用。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除雙龍航空港經濟區)應用磷石膏建材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根據磷石膏建材中磷石膏利用量給予獎補,獎補標準為:

(一)按應用磷石膏建材產品中磷建筑石膏粉利用量進行獎補。利用磷石膏建材的年利用磷石膏量300噸(含)以上的,每噸獎補20元。

(二)按項目建成磷石膏墻體平方數量進行獎補。在磷建筑石膏粉利用量的獎補基礎上,對利用磷石膏條板、磷石膏砌塊、磷石膏噴筑式復合墻體等磷石膏墻體建材,項目建成磷石膏墻體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獎補5元。

第六條 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級預算支出;

(四)其他與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資金申報及管理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本辦法編制資金申報指南,確定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明確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和申報要求,并下達申報通知。

第八條 資金申報主體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除雙龍航空港經濟區)使用磷石膏建材進行工程建設的項目;

(二)項目使用的磷石膏建材產品必須是貴陽市區域內(除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磷石膏建材生產企業所產;

(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息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及社會信用良好等;

(四)申報企業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九條 項目實行屬地申報制,由項目實施單位向所在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各區(市、縣、開發區)住建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工作,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負責,并會同同級財政局按程序逐級上報。項目實施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區(市、縣、開發區)住建部門上報材料及市直單位申報材料,組織專家或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工作。聘請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評審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及《貴陽市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合法合規進行,第三方評審費用從推廣應用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各區(市、縣、開發區)住建部門申報、專家評審等,確定擬支持項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時下達預算,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使用資金,將資金支付給最終收款人,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滯留和挪用。

第十三條 資金必須落實??顚S霉芾硪幎?,各區(市、縣、開發區)嚴格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使用資金。

第十四條 企業收到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資金,應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各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貴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加強對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確保??顚S?,嚴禁擠占和挪用;不得無故滯留資金、拖延撥款。

第十六條 財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

第十七條 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在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中提供服務的,應當履行規定程序,獨立客觀發表意見,對其開展相關工作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十八條 涉及資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門均應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監督,不得拒絕或阻礙正常的監督檢查。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不實報告的,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在政策實施期有效。期滿后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政策實施及工作需要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期期限。

:貴陽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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